这节经文是黄牛章第282节经文:
“信主的人们啊!如果你们彼此间进行定期借贷,(双方)应当立债契,请一位会写字的人为你们秉公书写债契,书写者不应拒绝书写,因为是安拉教授他(书写)。让债务人口述,( 书写者书写 ),让他敬畏安拉——他的养主,(在口述时)不要遗漏丝毫。如果债务人是弱智者,或无能力者,或不能亲自口述者,让他的监护人秉公口述。你们应当从你们的男子中邀请两个作证人,如果没有两个男子,从你们所满意的人中邀请一个男子和两个女子作证,以便她俩中的一个忘记时,另一个提醒她。证人被邀时,不应拒绝。无论债务多寡,都不要厌烦,应(详细)写明,写清还债期限。在安拉看来,这是最公正的,也是最有力的作证,也不至于你们产生怀疑。你们之间进行现金交易,不立债契,对你们毫无罪过。当你们买卖时,你们应邀请证人。不要伤害书写人和作证人,如果你们伤害他们,就是你们犯罪。你们应当敬畏安拉,安拉教授你们(知识)。安拉对于万事万物确是全知的。”
《古兰经》最长的经文是关于法律问题和商业文件制定的经文。这节经文的内容很清楚,不需要太多的解释。根据历史学家的说法,在阿拉伯所有岛屿上只有17个识字的人的时候,所有这些关于写作的讨论都是伊斯兰教关注科学和维护权利的标志。
这节经文表明了伊斯兰教观点的准确性和全面性,伊斯兰教在愚昧时期和智障人群中提出了最精确的法律问题。
这节表明,伊斯兰社会在保护权利方面必须相互保护,因为每笔交易都需要一些见证人。
《光明经注》就此总结了经文发出的信息:
2.必须写清楚债务,以保持对彼此的信任和乐观,平静各方的心理,防止遗忘,否认和怀疑。
3.书写准确和公平的文件有三个好处:
①保障公正的执行。
②使得证人有勇气作证。
③防止社会出现悲观情绪。